山东法院发布一带一路上合示范区涉

经济导报记者王伟

22日,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年1月至年7月,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件(含涉港澳台案件),审结一审海事案件件,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件,案件涉及五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

会上还发布了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的十大典型案例,包括:长兴企业(中国)有限公司诉新美泰橡胶有限公司、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青岛东泰花生制品有限公司诉泛太集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帝斯曼食品配料中国企业有限公司诉烟台安德利果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帝斯曼食品配料中国企业有限公司诉烟台安德利果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舒涛诉陈彬和、原审被告赵锐居间合同纠纷案,饶·库拉姆·沙赫扎德诉刘小云、山东云饶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崔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民事判决案,申请人韩国骏兴国际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香港帝豪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尼莉莎”轮船舶扣押纠纷案。

案例摘选:

香港注册登记的长兴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长兴公司”)向新美泰橡胶有限公司(下称新美泰公司)购买越南产橡胶一批,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了标的、质量、价款、装船日期、违约责任等。同时,与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保函,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直接向违约方的担保方和交易方起诉,由违约方及其担保方共同承担责任。涉案橡胶装船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时间一个月左右,期间长兴公司多次询问船期,并催告交付货物。货物装船及到港后,新美泰公司催促长兴公司付款买单,长兴公司回复称新美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货,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新美泰公司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过期之后询问船期不应视为原告同意延期交货。原告与新美泰公司多次聊天记录中数次询问船期,新美泰公司始终未向原告披露实际装船日期,货物到港后仍未向原告披露提单信息,且迟延的日期过长。原告享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从解除通知到达时合同即解除。

法院判决:被告新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公司支付违约金美元;被告新美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公司返还保证金美元;被告青岛金永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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